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和《四川省评标专家网络终端抽取办法》的通知
2022-10-21

(川发改政策函〔2004453号)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评标专家各网络终端: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研究修改,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
  附件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净化招投标市场,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证,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
  非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人员,不得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名义参与依法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在从事工业(含内贸)、商务、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并符合《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第四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设置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各行业主管部门议定。
  第五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向社会公开征集。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评标专家申请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招投标和评标知识,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评标专家申报程序: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若有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可一并附上。
  (一)单位推荐。由符合条件人员的所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统一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组织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推荐表》。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就近到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推荐表》,也可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填写。
  (三)《四川省评标专家推荐表》应由申报人本人按川办函〔20012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通知》规定要求填写,并报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送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人员,按其推荐表填报的从事专业分别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成员统一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条 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审查,符合四川省评标专家条件的,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十二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评标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综合考核和继续教育,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可以续聘,每届聘期3年。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另行制定)。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进行投诉。
  (六)查询评标活动抽取记录,可就评标活动抽取记录有效期(6个月)内的疑问要求相应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解答。
  (七)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给予的处罚提出申诉。
  (八)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补充或修改,经审核后更新。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书面说明。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评标纪律,在得知将参与评标后,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通知,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或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出具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相关证明。
  (五)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或委托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改其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的资料。
  (七)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八)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在管辖区域内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同一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标工作的(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个项目,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五)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限未结束的。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网络终端抽取通知时答应出席评标活动,其后又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但未及时告知相应的网络终端的。
  (二)出席评标活动比事先通知要求的时间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三)因评标劳务报酬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五)未按照本细则中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
  (一)聘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活动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四)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五)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其资格证书同时作废。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评标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法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未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评标专家三年聘期内,出席评标活动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
  (五)评标专家三年聘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评标专家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六)评标专家未能通过评标专家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
  (七)在任聘期三年内,被警告达三次;或在聘期内严重警告累计达二次的。
  第十九条 对评标专家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和取消资格处罚,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要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综合考核指标之一。凡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要记录在案,终身不再聘为四川省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四川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评标专家委员办公室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二: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数据库,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凡四川省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项目必须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确定评标专家。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确认的所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
  第二条 网络终端必须配置有计算机、打印机、Internet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有在相对封闭的房间进行评标专家抽取的条件。
  第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在开标时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提供批准手续,否则任何网络终端不得提前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四条 网络终端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的确定。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州、县监督管理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五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到场,并出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网络终端方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特殊情况下,未经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任何网络终端不得接受其他形式委托办理。
  第六条 网络终端应查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复文件、经办人身份证、监督人员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是否齐全、真实,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对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查验招标人出具的委托合同(留复印件)。手续材料不全的,不得办理专家抽取。
  第七条 评标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在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人员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部门、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如无监督人员到场,不得抽取专家。
  法院、检查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不得作为监督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评标专家抽取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八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不得收取费用。网络终端产生的通讯、办公等费用应纳入当地政府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九条 网络终端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实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网络终端应坚持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要求指定或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等行为,经多次劝阻无效,网络终端可终止专家抽取,并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网络终端凡按规定随机确定出的评标专家,除评标专家自己的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否则评标活动视为无效。
  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专家,如所属单位相同的,原则上只能确定一名。同一个评标专家在同一项目中只能参加一次评标工作(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个项目,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网络终端应使用标准用语现场对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通知,负责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集合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如抽取的评标专家确因故无法参与评标,可再次抽取直至符合确定的人数。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专家,网络终端应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违规记录表》书面告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违规专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网络终端对已确定的评标专家,根据评标专家的要求可以发出《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出席通知书》。
  第十四条 网络终端完成专家的抽取工作后,应打印《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操作人共同签字确认。该表必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现场交由负责本次专家抽取的监督人员保管,同时将该表上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按照先到先抽取原则,不得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网络终端应坚持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使用敬语、耐心服务。
  第十七条 网络终端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随意变更操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更必须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培训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网络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抽取资格。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网络终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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