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招标投标监督事项的通知
2022-10-21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自2017109日起,将依法由我站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及书面报告

招标人自行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并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我站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投标情况概述,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异议投诉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招标核准文件;

3.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4.在指定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

5.资格审查报告,包括资格审查过程和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记录;

6.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

7.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8.评标报告,包括开标评标过程和评标委员会组建记录;

9.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未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应提供相应材料;

10.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异议、投诉事项受理处理相关资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平台》上填报有关信息。

二、开标评标行政监督

对开标评标的行政监督,实行现场监督和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需要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在线监督。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备案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备案仍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规定,在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我站提交备案。

特此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201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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