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的通知
2022-10-21

川建招标发[2010]118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近期我厅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应项目按相关要求逐一进行了排查。受检项目招投标活动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勘察、设计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以比选代替;招标核准为公开招标而实际按邀请招标执行;以暂估价纳入总承包的专业工程或材料应招标而未招标;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相关规定;招投标监管机构缺位,监管不到位。这些问题虽然只存在于个别项目,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招投标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投标过程文件备案管理

要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逐项对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招标适用)、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含评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进行备案,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改正。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50号),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评标结果应按照要求在指定网络进行公示。

二、加强勘察、设计招标监督管理

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进行招标,严禁不招标、违法改变招标方式或以比选、初步评审等其他方式代替招标。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未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招标核准,又不符合川府发[2008]21号文第六条或川发改政策[2009]668号文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按公开招标方式(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进行监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于项目勘察、设计应招标而未依法招标的,在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其它手续。

三、加强暂估价工程(货物)招标监督管理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组成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为准,严禁不招标、违法改变招标方式或以比选等其他方式代替招标。招标时通过市场调查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与主体结构施工密切相关的专业工程一般不应以暂估价形式出现。

四、加强招投标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要依法纠正招标文件编制、发售过程中招标人利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特别是在招标公告中违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或附加专业资质条件,制定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或要求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料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要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挂靠、借牌行为;要严厉打击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09号)予以记录,形成有效惩戒机制。

五、加强中标后跟踪监督管理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会同建管、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等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后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进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场机械设备分包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违规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主要人员,实现建设系统内部各相关机构对招标投标的联动管理,维护、巩固招投标成果。

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认真排查自身在招投标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认识,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依法到位,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OO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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