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2-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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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41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鄂竟平

2019510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款修改: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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